兼职“跑腿”每天工资500元?当心沦为诈骗“工具人”!

记者陈丹丹在《工人日报》2026年7月9日第7版报道,近期,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网络发布“轻松获利、日结高薪”等兼职广告,以“代收快递”、“运送包裹”、“上门取款”等名义,招募人员协助转移非法所得。这些所谓的“兼职”看似报酬优厚、操作简便,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据《工人日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一名名叫王华(化名)的年轻人因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回顾

2025年7月,辍学在家的王华通过游戏结识了网友李斌(化名),并请其介绍工作。李斌告知王华有一份每天薪资500元的货物运送兼职,王华随后前往北京与李斌会面。

兼职开始后,李斌为王华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王华按照李斌的指示,先后5次从不同的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将其交给李斌。

王华本人表示,他知道自己运送的是现金,在完成第三单业务后,他已意识到这些钱款可能属于诈骗所得,但为了赚钱未再深究。

经查,涉案的5万元现金是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化名)被骗的款项。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王华在明知涉案现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考虑到王华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王华的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因此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1000元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交给李斌,涉案金额达5万元。王华明知运送的是现金,且在上家提供手机、折叠电动车等用于隐蔽联络和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进行取送,实质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从受害者处转移至犯罪嫌疑人手中,属于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

王华的行为导致诈骗赃款得以快速转移且难以追缴,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阻碍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要求协助取送现金、转账汇款、代收不明物品的“兼职”,一定要弄清楚款项来源和用途。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或声称通过协助转账、取现即可轻松获得高额回报的“任务”,都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务必坚决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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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互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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